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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 省司法厅联合举办广东电子信息产业跨国贸易投资法律服务专题活动
2022-12-15 返回列表

电子信息产业是广东支柱型产业,电子信息产品是广东进出口最主要的产品。广东电子信息制造业营业收入连续31年居全国第一,手机、彩电、程控交换机、移动通信基站、光电子器件等主要产品产量位居全国首位。随着国际经贸形势发展变化,我省电子信息行业企业在出口管制、知识产权、数据合规等方面遇到新的挑战。为统筹发展与安全,发挥法治对产业发展的服务保障作用,省商务厅和省司法厅于12月13日上午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联合举办广东电子信息产业跨国贸易投资法律服务专题活动,邀请我省对电子信息产业跨国贸易投资有相关研究或实践经验的专家、涉外律师和企业代表参会,共同交流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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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主会场设在东莞,由东莞市商务局、东莞市司法局承办,省电子信息行业协会、省律师协会、东莞市律师协会协办。此次活动是今年省商务厅、省司法厅联合策划的“以法慧企,粤行越稳”涉外法律服务系列活动之一。

行业分享

 

许晓民          广东省电子信息行业协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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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子信息行业协会秘书长许晓民介绍了我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现状,对企业开展海外贸易投资的趋势做了深入分析。他指出,2021年我省电子信息制造业在企业营业收入、企业规模、产业集群、国际专利申请数量等诸多方面均位于全国前列,但受新冠疫情、中美摩擦、终端消费需求疲软等因素影响,行业增加值增长趋缓。他分析企业对外投资存在几大影响因素:

部分国家采取针对性措施吸引企业“回流”;

新兴经济体加大政策力度吸引外资企业;

逆全球化与经贸摩擦加剧产业重构风险;

生产要素优势逐渐弱化加大企业经营成本。

他认为,我省部分产业海外转移符合市场规律,但为防止产业转移势头过快和“高端流失”,致使产业“空心化”,建议政府加强分类引导,分类施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中国标准“走出去”是塑造国家形象,提高国际话语权的重要抓手,政府应大力引导企业从海外投资设厂到输出中国技术和中国标准,推进中国标准的海外应用;建议政府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建立国外权威行业资讯分享平台,动态监测企业海外投资重点国家政策动态,推荐广东涉外律师资源,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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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晓峰          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主任


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主任薛晓峰分享了“电子信息行业企业开展贸易投资法律风险防范的经验做法及对策建议”。他指出企业“走出去”需防范四个方面风险:税务风险,常见如对税制调研、税收协定、投资架构、合同估税、外账凭证、税收优惠、境外个税,税务检查和税收争议等等。外汇风险,海外投资和收益资金的跨境流动,存在非全球结算货币波动较大、汇出受到管制等风险。海外用工风险,各国劳动法律规范存在较大差异,按照我国定式处理海外用工关系,可能会引发劳动争议甚至海外群体性事件。知识产权风险,常见是侵权和交易风险,知识产权有较强的地域属性,企业在中国申请的知识产权,存在不被目标国确认的风险。针对上述风险,他建议企业:

加强对相应法律政策知识的学习和信息的收集;

建立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做好内部风险排查;

选择当地税务及法律顾问,及时获取支持和辅助;

在外汇方面,建立多渠道的合作银行,使用跨境人民币进行国际结算,把握结汇时间;

在劳动方面,建议聘用当地人员协助管理,尊重当地的文化。

 

主题演讲

 

封海滨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封海滨律师就“美国出口管制新规影响与应对”进行了专题介绍。他指出,随着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一些国家加大对中国产业发展的打压力度,美国出口管制对国内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大。他建议,企业应正确了解美国出口管制主要内容,及时更新政策变动,防止理解误区,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应对:

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反馈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一手资料。

正确认识美国出口管制对企业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影响,除了关注受制裁“名单”,更要关注管制产品、管制用途。

有一定规模的出口型企业要评估并考虑实施对美专项合规计划,从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全流程,物流、资金流、单证流、人员全方位考虑和搭建合规内控体系,避免风险累积产生发酵效应造成损失。

 

杨扬          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杨扬律师分享了“在RCEP成员国开展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她提出,RCEP将带动和促进区域内信息产业扩大投资合作,同时,由于各成员国的法律制度各不相同,企业对外投资也面临不少挑战,比如准入审批、土地使用、外汇监管、政府监管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就中国企业如何在RCEP成员国投资过程中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她建议:

要注重投资前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发现、识别目标资产、目标公司在技术、商务、财务、税务、法律、人力等各方面的风险。

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防控风险,投资前制作社会风险调查报告,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预案,完善各类合规管理制度,强化企业自身合规管理。

要积极利用现有的投诉机制,妥善解决与RCEP缔约方之间发生的争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曾赟         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

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曾赟律师介绍了“新形势下电子信息行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路径选择”。他指出,由于电子信息产业与一国国计民生、国家安全息息相关,我国企业在欧美等地频频受到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名的围堵、打压。就应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他建议:

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和能力,尽早在海外市场上布局专利、商标,敢于直面境外诉讼程序。

组建或参加海外知识产权联盟,获得专利技术交叉许可等资源支持,有效形成合力。

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以便尽早发现潜在侵权风险和侵权对象,并采取正确的应对策略将损失减少。

有效利用外部知识产权资源,选择合适的海外律师团队,借助行业组织、政府的力量,并可借助商业保险来分散海外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王燕        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

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王燕律师就“广东电子信息行业跨国经营中涉及的数据合规分析”进行了分享。她认为,数据是一种法律认可和保护的权益,也是国家软实力的体现,因此各国政府在近年来一直加强着数据安全的监管力度。广东省电子信息行业一直处于全国领先,更应该注意该领域的合规性,做好风险防范。她建议:

应充分完善数据采集、处理和存储的合规措施;

应注意数据存储的方式和合法期限;

可参照国际标准ISO 27001建立合规其数据体系。

另外,我国近年来已建立了数据信息领域的规制框架,鉴于数据多为国内外双向奔赴的情形,企业也应当关注。

在互动交流环节中,参与企业咨询了美国337调查及美国专利无效IPR的新趋势、跨境电商数据合规风险、美国制裁黑名单及影响、电子信息制造业如何抢抓RCEP发展机遇等问题,与会涉外律师一一解答。现将有关重点关注问题解答情况梳理如下,供企业参考。

 

Q1:美国337调查及美国专利无效IPR有什么新趋势?

曾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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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调查,是指针对美国进口贸易活动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 有权根据美国《1930 年关税法》第 337 节(简称“337 条款”)发起调查活动,并在确认存在不公平贸易行为时,颁布救济措施以维护原告利益,保障美国贸易秩序。

双方复审程序(IPR)是美国在2011 年9 月颁布的《美国发明法案》(AIA)中引入的一个新的专利无效程序,由修改前的双方再审程序发展而来。经过专利法修改,原双方再审程序分为两个独立程序:授权后复审程序(PGR)以及双方复审程序(IPR)。IPR适用于2012年9月16日之后的专利,审查机关是美国专利商标局下属的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IPR是一种通过行政途径无效美国专利的有力工具,目前已经成为美国主要的专利无效手段,占无效案件总数的90%以上。IPR程序主要具有3大特点:一是程序更快捷。在通常情况下,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审理程序需要五年或更长的时间才能结案,而IPR通常在请求书提交后的18个月便可完结。二是具备专业知识的行政法官。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每位法官负责的案件类型众多(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等),专利案件的主审法官并不必然熟悉专利法或受争议技术。IPR则由具备专业知识的行政专利法官三人小组审理,这些行政法官均有技术背景,并通常具有专利诉讼经验,便于当事人提交更为复杂的技术论证。三是更有利的举证标准。由于美国专利被推定有效,在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证明专利无效的举证标准是“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但在IPR程序中,举证标准是相对较低的“优势证据”,即请求人仅须证明相关权利要求无效的可能性比其有效的可能性更大。因此,相较而言,IPR程序的举证标准较低,更容易证明专利的无效性。

Q2:跨境电商需要注意哪些数据合规风险?

王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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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盟地区,GDPR管辖十分宽泛,无论是否从公开的互联网搜集,只要企业处理欧盟人员的数据就受到管辖。例如,2022年3月意大利数据保护机构对美国人脸识别公司Clearview AI罚款2000万欧元。其处罚的依据之一是对意大利公民和位于意大利的人实施“监控行为”。即其进行的精准广告投放、用户画像等行为方式属于“监控行为”,应告知用户使用目的并取得用户同意。

在美国,跨境电商企业经常遇到账号/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原因有知识产权或产品责任,不论何种都应积极应对。原告往往是通过技术手段对跨境电商企业涉案信息进行批量抓取,并将多个跨境电商企业作为被告要求进行合并审理,文书模板重复使用,缺乏细节。比如在2020年某雅公司状告70余名在线零售商商标侵权,并要求取缔的案件中,某雅公司最终无法充分解释合并审理的理由,最后将部分在线零售商从被告名单中剔除。

Q3:美国有哪些常见的制裁黑名单?被列入这些黑名单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封海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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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企业而言,当前最常见的所谓“黑名单”主要来自美国两个执法部门:一个是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另一个是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这两个部门以清单形式,发布基于最终用户管理意图的“黑名单”。对于贸易性企业而言,更常见的是BIS的“黑名单”。具体的清单名称和对应的影响主要有:

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的四张单子:被拒绝实体清单 - 被拒绝出口特权的个人和实体。禁止与此名单上的任何一方进行交易。对企业而言,管制强度最高,属于绝对禁止。未经核实清单 - BIS 在之前的交易中无法验证的最终用户。交易中存在此列表中的一方是一个“危险信号”,应在进行交易之前解决。与该清单实体交易,可能触发许可要求,但不是必然触发,可以通过承诺函等形式解决。实体清单 - 与该清单实体交易可能触发对出口管理条例 (EAR)许可要求。管制强度介于“被拒绝实体”与“未经核实清单”之间。由于取得许可的难度很高,基本上等同于禁止交易。军事最终用户清单 - 该清单实体交易特定物项将触发特定许可要求。对于普通民用产品企业影响不大。

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发布的多个清单或名单,对中国企业可能产生影响的主要是“特别指定国民名单 SDN”。其中列出的是根据 OFAC 的规定可能被禁止进行出口交易的各方。对企业的影响,与BIS的“实体清单”类似。其他清单或名单相对而言,对中国的企业影响有限,例如“外国制裁规避者名单 FSE”,指被认定违反、企图违反、合谋违反或导致违反美国对叙利亚或伊朗制裁的外国个人和实体,以及为受美国制裁的人促成欺诈性交易的外国人;又如“部门制裁标识 (SSI) 列表”,指在俄罗斯经济部门经营的个人,影响是禁止美国人与之进行交易、提供融资或处理期限超过90天的债务。

Q4:电子信息制造业如何抢抓RCEP发展机遇?

杨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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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熟悉RCEP关税优惠、原产地积累规则。企业要培养掌握关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专业人员,熟悉国别关税减让情况、各国海关程序、检验检疫、证书申领、自主声明、经核准出口商认证等各项业务。

借助RCEP完善营商环境带来的利好,增强国际合作和竞争的本领。RCEP达成了一套全面提升区域营商环境的高水平规则,在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等领域均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良好的政策环境,企业要积极利用好。

提高竞争意识,妥善应对挑战。如确实遇到不公平竞争,比如倾销,企业也要善于利用贸易救济等协定允许的措施,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同时,建议企业积极与政府、行业协会、驻外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反映遇到的问题,寻求有关方面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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